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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行賄和介紹賄賂,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薄玉龍被免職,兩年後,又被重新起用為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政委。消息一經媒體曝光,立即引起關註。“讓涉腐的人乾反腐的活兒,這玩的是哪一齣?”“行賄了還能當反腐官員,這也太荒唐了!”一時間,網友紛紛質疑。
  此事被媒體曝光後兩天,薄玉龍再次被免職。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宣傳處處長靳登高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黨組開會後認為,薄玉龍原問題的行為性質不適合現任崗位要求,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故作出免職決定。
  但免職決定並未平息公眾的質疑。當初行賄,為何能免於刑責?選任“問題官員”的理由何在?為何一名涉腐官員還能擔任反腐要職?一系列問題仍然待解。
  網友的關註起源於一則網帖:有網友貼出一份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編號為“(2012)豫法刑三終字第094號”的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該判決是針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李春長貪污受賄一案的,其中的犯罪事實載明:“2004年至2009年春節,被告人李春長先後10次收受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薄玉龍7.5萬元,利用職權,為薄玉龍解決了職務調整等問題。”網民依此反映薄玉龍的行賄問題。
  此外,薄玉龍還被指存在介紹行賄問題。網帖中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春長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以幫助扶溝縣電業局黨委書記李勇解決個人進步問題為由,於2009年4月的一天,收受李勇通過薄玉龍所送人民幣10萬元。”
  隨後,中國青年報記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求證該判決書的真實性。該院工作人員表示,網上的判決書及其相關內容屬實。
  中國青年報記者瞭解到,因在李春長一案中存在上述違紀行為,薄玉龍於2011年10月20日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去職務。薄玉龍在接受中國日報網採訪時表示,由於情節輕微,相關部門並未追求其法律責任。
  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顯示:“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根據最高檢這一規定,薄玉龍的行賄金額是符合立案標準的,但當地未予立案,顯然是不妥的。”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薑麗萍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說。
  薑麗萍還表示,《檢察官法》第35條也規定,檢察官不得有貪污受賄、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等行為。第36條則規定,檢察官如有上述行為,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該案中,對薄玉龍處以免職,顯然是輕處理。李春長一案的判決中,已經有了對薄玉龍行賄事實的認定,但當地卻未追究其法律責任,是有問題的。”薑麗萍說。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當時的免職處理違背相關法律精神。“檢察長行賄,執法犯法,這已經不是追責的問題,而是法律層面的問題。”
  而另一個被質疑的問題是,“涉腐官員”為何還能再擔任反腐要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靳登高說,對薄玉龍的任命,是符合相關規定的。靳登高介紹說,薄玉龍因違紀被處理後,任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副處級檢察員。今年年初,才被任命為該院反瀆局政委,此時,距離其被處理已有兩年多時間。此外,靳登高還介紹說,反瀆局政委屬正科級崗位,低於薄玉龍時任的副處級級別,因此,其任命屬於“降格使用”。
  復旦大學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社會發展研究室主任胡守鈞認為,“一個因行賄受處分的檢察官,繼續擔任檢察院中的職務,於情於理都不妥。”薑麗萍也認為,這種任職決定有點滑稽,會造成不良影響。
  日前,周口市檢察院對薄玉龍作出免職決定。通報稱,關於薄玉龍的任命雖然屬於“降格使用”,但其原問題的行為性質不適合現任崗位要求,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遂決定免去其反瀆職侵權局政委職務。
  “檢察官是執法者,檢察院是法理的堅守者,若在這兩者身上發生不符合法理之事,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將被損壞,司法權威將被蠶食,需要嚴厲杜絕。”胡守鈞強調說。
  本報北京7月10日電  (原標題:“涉腐官員”未被追究刑責又任反腐要職引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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